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楊金葉即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
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宏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青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