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92號
ULDV,92,訴,92,200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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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楊金葉即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
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宏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青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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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