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李乃仁
被 告 龍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朝杉
被 告 邱家輝
葉鴻杰
詹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萬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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