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535號
ULDV,91,訴,535,20031014,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原   告  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被   告  謝木龍即永吉碾米廠
               
         昶春塑膠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之  乙○○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甲○○○○○
               
  右三人共同  葉榮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損害賠償案件,係以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年 四月九日台九十訴字第○○八七○五號再訴願決定是否違法為據,而訴外人賴蔭家和商行對於行政院前開再訴願決定,業已提起行政爭訟程序為由,裁定本件 應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終結,有原告所提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 一五七號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張雅如

1/1頁


參考資料
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春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