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原 告 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被 告 謝木龍即永吉碾米廠
昶春塑膠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之 乙○○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甲○○○○○
右三人共同 葉榮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損害賠償案件,係以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年 四月九日台九十訴字第○○八七○五號再訴願決定是否違法為據,而訴外人賴蔭 即家和商行對於行政院前開再訴願決定,業已提起行政爭訟程序為由,裁定本件 應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終結,有原告所提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 一五七號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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