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森川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步顯律師
被 告 盟麒皮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啟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廠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號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訴訟之裁判, 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裁定命在該確 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四號確認所 有權存在等全部民事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秋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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