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華昇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蔡文彬律師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四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康 樹 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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