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61號
ULDM,92,附民,61,200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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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華昇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蔡文彬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四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康 樹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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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昇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