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楊雅玲
被 告 林聖傑
劉妍伶
林阿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聖傑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自桃園市○○區○○段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路○段000 巷00弄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離,並將系
爭房屋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房屋於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82.3平
方公尺,依此計算,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4萬6,45
0 元(計算式: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1,500元/㎡×82.3㎡
=946,450 元),加計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48萬5,600 元,合計
為143 萬2,05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 萬2,0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