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當選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64號
TYDV,106,補,564,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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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游玉燕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   告  RV生活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陳其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當選無效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
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
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 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⑴被告RV生活館社區於106 年6 月25日
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被告陳其鈞為管理委員之當選無
效;⑵確認被告RV生活館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6 年8 月10日召開
第二次臨時會推選被告陳其鈞為第十六屆主任委員之當選無效;
⑶確認被告RV生活館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6 年7 月20日召開之七
月份會議決議無效;⑷確認被告RV生活館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6
年8 月10日召開之第二次臨時會之決議無效。以上4 項確認標的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 萬元(165 萬元
×4=6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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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