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六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卅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卅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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