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2年度,364號
ULDM,92,易,364,200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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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六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審理,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卅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卅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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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