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八0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林永頌律師
蔡淑文律師
被 告 天○○
宙○○
未○○
S○○
右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辜郁雯律師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二六五號、第四
五九六號、第四六一七號、第五五四五號、第五五四六號、第五六四六號、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四五七號),並經檢察官移
九四號),及蒞庭檢察官更動起訴內容後,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申○○、天○○、宙○○、S○○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申○○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天○○、宙○○各處有期徒刑伍年,S○○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午○○無罪。
事 實
甲、關於附表一所示不動產
一、申○○自民國(下同)五十二年創立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有公司), 即擔任董事長,迄八十七年三月三日;天○○係申○○之長子,於六十八年底至 六十九年底擔任萬有公司總經理,七十八年底至八十一年間擔任萬有公司副董事 長,八十七年三月至六月擔任董事長,八十七年七月再轉任副董事長;宙○○係 申○○之大女婿,自七十九年六月至八十七年三月間擔任該公司總經理,同年三 月後擔任董事,並任總監之職;S○○則係申○○之二女婿,自七十九年起即先 後以財務部經理、協理職務,實際負責萬有公司及申○○個人之財務調度,八十 六年間並擔任萬有公司董事。其四人均係為萬有公司處理事務之人。而申○○私 人資金存放於萬有公司,由萬有公司支付利息予申○○。申○○並使用萬有公司 支票支付私人款項,而扣除其在萬有公司存款。申○○與萬有公司的資金往來, 在萬有公司的會計科目為「股東往來」,該會計科目之代號為「241-820」。申 ○○並有一些萬有公司需要使用的不動產,初始不由公司出資購買,而是由其私 人出資購買,供萬有公司無償使用。這些不動產未登記在申○○名下,而登記在 人頭名下。申○○並自八十五年初起,以出售其私有不動產予萬有公司為由,先
後與宙○○、S○○、天○○互為犯意聯絡,基於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利益,多次違背任務,大額挪用萬有公司資金,致生損害於萬有公司之利益。二、申○○與宙○○、S○○互為犯意聯絡,基於概括犯意,於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 ,將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之土地,以買賣為名義,用新台幣(下同)90,106,334 元之高價,出售予萬有公司,並於訂約當日,將大部分之價款83,609,144元,即 以現金支付予申○○,先後多次挪用。且又於八十六年六月間,將附表一編號十 九所示土地,以買賣為名義,用39,057,000元之高價,出售予萬有公司,先後多 次挪用。於八十五年及八十六年間,即以萬有公司向申○○之人頭午○○購買附 表一編號十八、十九所示土地名義,總計挪用一億二千九百十六萬三千三百三十 四元。
三、申○○又與宙○○、S○○、天○○互為犯意聯絡,於八十六年十二月至八十七 年六月間,假借申○○個人出售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不動產予萬有公司為由 ,基於概括犯意,多次挪用公司資金:㈠先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由申○○、S ○○指示不知情的公司法務丁○○,於八十六年底將十七份買賣契約書整批寫好 ,因實際上沒有買賣的事實,且申○○等人沒想到要掩飾,致到目前為止,各買 賣契約均未記載如何辦理移轉及交付產權文件,且各該買賣契約書有如附表A所 載的荒唐情形。㈡再分成二批,由申○○、宙○○、S○○三人在萬有公司八十 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的董事會及申○○、天○○、宙○○在八十七年四月四日董事 會,先後通過購買上開不動產的決議。㈢至於款項的挪用方式,①一部分先轉帳 入萬有公司會計科目中申○○的「241-820」「股東往來」,至八十七年六月二 十九日為止,共將萬有公司資金二億九千三百四十八萬零五百零六元,轉入申○ ○的「股東往來」,至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再陸續開立至少二億九千一百四 十萬六千零七十元的應付票據沖轉掉申○○的「股東往來」;②另外,在八十七 年五月間陸續開立萬有公司票據直接供申○○使用,再當成是這十七筆不動產的 價金支付,而於八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補做第300傳票,做平三千三百七十三萬 四千七百五十四元的帳,導致不動產買賣竟有支付零頭54元的異常現象。③總計 至八十七年六月底止,至少以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不動產買賣為名目,挪用 萬有公司資金三億二千五百十四萬零八百二十四元。乙、關於職工福利金
一、萬有公司原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列職工福利金達一千多萬元,並成立職工福利 委員會,惟該委員會自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選任宙○○為主任委員,壬○○、J ○○、薛進來、謝博學、T○○、D○○、黃俊彥、巳○○為委員,並以董事長 為當然委員,N○○為財務幹事後,即未曾再改選。上述職工福利金存放在台灣 中小企業銀行北港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合作金庫北港支庫,均只 使用一顆「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之章」為印鑑章,因 此只要持用該印章,即可領得存款。
二、而申○○、宙○○身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主任委員,為萬有公司員工處理有 關職工福利事務,竟與S○○互為犯意聯絡,基於概括犯意,於萬有公司欠缺資 金時,意圖為第三人萬有公司不法之利益,而違背任務,多次指示不知情之會計 N○○等人,挪取職工福利金,供萬有公司使用,致生損害於萬有公司所有員工
之利益:㈠先於八十二年三月五日,將職工福利委員會以職工福利金在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購面額各為三百五十萬元、一百一十六萬七千零十一元、一 百五十一萬三千七百八十二元之整存整付定期存單三張,並利用所持有之「萬有 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之章」,於該三張存單上為設質背書 ,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質借五百萬元,得款存入酉○○設於華僑商業銀 行北港分行之甲存帳戶,用以支付萬有公司向蔡陳寶蓮購買附表一編號二土地之 價金。嗣後附表一編號二土地改由申○○私人購買,申○○並將萬有公司已支付 的價金返還予萬有公司,惟萬有公司並未將五百萬元返還予職工福利委員會。㈡ 於八十五年八月九日,以職工福利金定存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質借一 百九十三萬元,匯入萬有公司關係企業振芳貸櫃,以返還萬有公司向振芳貨櫃之 借款。㈢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自職工福利委員會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港 分行之帳戶轉帳八十萬元入萬有公司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港分行之甲存帳戶。 ㈣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自職工福利委員會於合庫北港之帳戶,提領五十 萬元轉匯於萬有公司於慶豐銀行嘉義分行之甲存帳戶。㈤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自職工福利委員會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港分行之帳戶提領現金十五萬元, 並與萬有公司他筆現金合計八十萬元,存入萬有公司於中國信託商銀嘉義分行甲 存帳戶。㈥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將上述職工福利金之定存單解約得款八 百十一萬三千九百四十七元,扣還上述二筆質借款共六百九十三萬元,並扣掉該 二筆借款之利息四萬八千一百六十二元(六百九十三萬元借款供萬有公司使用, 利息卻由職工福利金項下負擔),結餘一百十三萬五千七百八十五元,轉入萬有 公司於中國信託商銀嘉義分行之甲存帳戶。㈦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轉帳存入萬有 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甲存帳戶五萬元。㈧總計前後挪用的職工福利金共九百六 十一萬三千九百四十七元。
丙、萬有公司自八十四年間即已財務惡化,發不出員工薪資,經申○○大量挪用資金 的結果,更難維持,乃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與第三人O○○簽訂合作契約書 ,由O○○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至八月二十一日挹注四億七千二百六十萬元 之資金,申○○則讓出萬有公司經營權給O○○,並由O○○於同年六月三十日 起擔任董事長,申○○則改任榮譽董事長。嗣後O○○與申○○發生爭執,拒絕 另外為萬有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十億元,並拒絕為萬有公司安排融資貸款。萬有公 司自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陸續跳票,股票於同年九月八日遭台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處分停止交易,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再遭下市之處分。丁、案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提起公訴 ,申○○不得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取消上述甲三部分,即附表一編號一至 十七所示不動產的交易,然而萬有公司迄今也只是在重整中,挪用資金造成的損 害已難以彌補。本案辯論終結前三日,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申○○等人返 還上述挪用的職工福利金。
理 由
壹、程序上的理由
一、本案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適用舊法以獨任法官審理,在此先行說 明。
二、關於背信(含不動產及職工福利金)部分的控訴範圍,以檢察官九十二年八月二 十七日提出的三份公訴理由補充書為準(本院卷第四七-九六頁,第三四八- 三九六頁)。
三、被告午○○經過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但是法官認為被告午○○被訴 部分應宣告無罪,因此不待被告午○○到庭陳述,就請檢察官單方陳述,由法官 做出判決。
貳、有罪部分
甲、附表一編號十八、十九所示土地
一、關於附表一編號十八、十九所示土地:
根據被告等人的說法,附表一編號十八、十九所示土地,申○○於七十八年七月 四日向前手地主A○○及丑○○購買,當時購買之目的,本即提供萬有公司建廢 水處理場之用(答辯卷6第八三頁)。
附表一編號十八之土地,於七十八年間向前地主購入之價格為4,953,170元,惟 至八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申○○將價格抬高十三倍以上,以65,906,880元之價格 出售予萬有公司。附表一編號十九之土地,於七十八年間向前地主購入之價格則 為2,173, 200元,至八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申○○亦將價格抬高十四倍以上,以 31,086,510之價格出售予萬有公司。嗣R○○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質疑此關 係人交易售價之合理性,被告申○○因而與萬有公司取消交易,改由萬有公司以 租賃之方式,租金按土地公告現值之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與午○○訂立十年 之租約,承租此三筆土地。此部分事實,有萬有公司公開說明書影本、萬有公司 八十六年度財務報表影本可證(本院卷第一三九-一四五頁)。申○○將自己 私有的土地,賣給自己當代表人的萬有公司,短短三年,就抬高了十三、四倍的 價錢,不得不讓人起疑。此部分雖經萬有公司委託華邦不動產鑑定顧問公司鑑價 ,惟此一買賣過程,形同申○○將右手的土地賣給左手,又由左手出錢委託鑑價 公司鑑價,其鑑價結果自難以取信一般人。然而,作弊的嫌疑固然十分的重,此 部分行為的證據卻不能讓法官形成確切的有罪心證。可是,既是萬有公司擬供廢 水處理廠使用的土地,卻不以萬有公司資金在第一次七十八年時即向A○○、丑 ○○購買,反而以申○○私人資金購買,無償供萬有公司使用,再於短短數年內 抬高多倍的價錢,轉售萬有公司,其操作手法,不得不讓法官懷疑他居心不良, 有意藉由這種手法搬運公司資金進入私人口袋。 而取消交易的一年多之後,申○○又於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將編號十八之土地 ,以90,106,334元之價格,出售予萬有公司,取消交易後的二年多之後,又於八 十六年六月間,再抬高售價為39,057,000元,將編號十九之土地出售予萬有公司 ,有萬有公司八十七年財務報表影本在卷可證(本院卷第一四六-一四七頁) 。這一次的作法,就讓法官不得不認為申○○等人確有為自己不法利益的意圖, 刻意套取公司資金。其理由如左:
㈠根據被告等人的說法,八十三年間取消交易之原因,係為「八十四年萬有公司 辦理現金增資,依R○○頒布『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處理要點』 須回溯五年,看有無非常規交易」「因八十一年附表一編號十八、十九土地交 易取得價格較七十八年時為高,為避免非常規交易認定之困難,不易辦理現金
增資,而影響萬有公司之發展,因而取消交易。」(答辯卷9第一六0頁)顯 見其等取消交易的原因,就是無法僅憑華邦不動產鑑定顧問公司的鑑價報告, 即得以向R○○合理說明為何短短三年,申○○右手的土地賣給左手,會上漲 十三、四倍。那麼,又過了一年多、二年多,八十五年、八十六年,又僅憑申 ○○的左手(萬有公司)出錢委託中聯不動產鑑定公司的鑑價報告,為何非但 不降價購買,反而又再加價共三千二百一十六萬九千九百四十四元?被告一再 以上述交易均經不動產鑑定公司鑑價為由答辯,惟由告發人O○○之代理人理 慈法律事務所委託鑑價,而由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提出的泛亞不動 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鑑價報告(外放證物),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土地於八十 一年十二月時之市價僅二千零九十五萬四千九百六十二元,八十五年四月時之 市價僅二千三百六十五萬八千八百二十八元,而附表一編號十九所示土地於八 十一年十二月時之市價僅九百八十八萬三千八百八十五元,八十六年六月時之 市價僅一千一百四十七萬八千元。雙方的鑑價結果顯示鑑定公司的鑑價結果僅 供參考,尤其是出錢委託的人各有立場時,更是不易取信於人。辯護人質疑告 發人委託鑑價是「為了訴訟才鑑價」(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筆錄)。同樣 的,申○○將他所有土地賣給他當董事長的公司,其鑑價的目的不也會被懷疑 是為了關係人交易方便而鑑價。
㈡而以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土地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交易的付款過程來說,總價 90,106,334元,業如前述。從萬有公司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的532、533號傳票 來看(答辯卷4第二五五-二五六頁),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土地於當日列於 借方(資產增加)的金額總計90,106,334元,而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的銀行存 款列於貸方(資產減少)的金額總計有83,609,144元,而應付予午○○的款項 ,僅剩20,911元、6,476,279元二筆,顯見同日已付與申○○現金83,609,144 元。全部買賣價額90,106,334元,交易的當日就挪用現金83,609,144元,土地 交易的市場上,有這樣任由出賣人宰割的交易常情嗎?只能說申○○需款孔急 ,手法粗糙罷了。被告等辯稱申○○出售附表一編號十八、十九所示土地予萬 有公司,是因為萬有公司使用必要(答辯卷9第一五九頁)云云。惟查,八十 四年、八十五年、八十六年、八十七年萬有公司財務報表,均已提到「應付薪 工津貼」(外放被證九十九-八十四年財務報表第二十六頁)(被證八十七- 八十五年財務報表第二十七頁)(被證一六五-答辯卷6第二0七頁-八十六 年財務報表第二十七頁)(被證八十一-答辯卷4第九至五十二頁-八十七年 度第一季財務季報表第二十八頁),顯見萬有公司早在八十四年起,連續數年 ,即已連公司員工的薪資都發不出來了,其財務狀況已惡化到難以遮掩,萬有 公司如何會有這樣大手筆的購地能力?從而,縱使萬有公司有使用附表一編號 十八、十九所示土地的必要,為何不在低價時即直接由萬有公司向A○○、丑 ○○購買,而要由申○○以私有資金購買後,再在萬有公司財務狀況惡化到難 以遮掩時,以高價轉售予萬有公司,並在交易當日立即取走絕大部分的價款? 顯見,這樁交易非基於萬有公司的需要考量,而是不顧萬有公司的存續、罔顧 投資大眾的利益及萬有公司數百名員工家庭的生計,完全以申○○個人需要資 金的立場考量,所謂「土地買賣」,不過是「掏空資金」的幌子。
關於挪用的金額:申○○假借附表一編號十八、十九所示土地買賣的名目,已於 八十五、八十六年間,將90,106,334元、39,057,000元挪用完畢,總計挪用一億 二千九百十六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元,有萬有公司八十七年財務報表影本在卷可證 (本院卷第一四六-一四七頁)。
關於共犯:
㈠被告申○○等人在萬有公司所擔任的職務、期間,依據申○○等人之供述: ①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我於五十一年間創立萬 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有公司),並自任董事長迄八十七年三月 三日」(五五四六號偵查卷第一0頁)
②天○○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六十二年間我自軍中退 伍後即進入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有公司」)擔任工程師, 六十五年間擔任北港廠的廠長,六十八年底轉任萬有公司總經理迄七十八年 底,七十八年底因與父親申○○不合而轉任副董事長,八十一年因病而轉任 工程師顧問,迄八十五年九月間擔任總工程師,八十七年三月間萬有公司因 排放廢水問題被停工,改由我擔任董事長,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由O○○出 任萬有公司董事長,我則轉任副董事長迄今,已婚,育有三男三女。」「我 於六十八年底至七十八年底擔任萬有公司總經理期間,僅負責生產管理及廠 房與機械設備的擴建事務,而有關萬有公司之財務管理、採購及產品銷售等 由前董事長申○○全權處理,至七十八年我因擔任總經理一職,未能實際執 行總經理之職權與決策,且長期與前董事長申○○經營理念不合,因而轉任 萬有公司副董事長,遷居台北市定居,不再參與萬有公司任何經營事務,至 八十一年六月間,我因患重肌無力症(肺部腫瘤)而進入台北榮總住院開刀 ,在此期間則擔任工程師顧問一職,接受公司有關生產機械及技術之諮詢。 直至八十五年九月間,萬有公司因經營不善發生鉅額虧損,由當時總經理宙 ○○力邀之下,我才抱病返回萬有公司續擔任總工程師,實際僅負責生產技 術諮詢之業務。至八十七年三月間萬有公司董事長期間,因萬有公司發生財 務危機,我為了維持公司之財務及信用,乃全心投入萬有公司之財務及資金 調度,直至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見萬有公司已面臨倒閉之虞,經由我之介紹 ,申○○同意,為挽救萬有公司之經營,才由O○○出任萬有公司董事長, 我則擔任副董事長,但仍協助處理萬有公司之資金調度工作迄今。」(四二 六五號偵查卷1第四六九-四七0頁)
③宙○○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我於六十七年九月進入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萬有公司)擔任營業員,七十一年間與我太 太未○○結婚。七十九年六月我擔任萬有公司的總經理,迄八十七年三月萬 有公司因環保問題遭雲林縣環保局勒令停工,我乃負起公司營運不善之責任 辭職下台,改任萬有公司總監這一閒缺,目前我育有二女。」(四二六五號 偵查卷1第四七九頁)至於其擔任公司董事的期間,則見後述。 ④至於S○○擔任的職務,宙○○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宙○○答:「(問:萬有公司財務業務主要由誰負責?)答:自從S○○ 擔任萬有公司財務經理、協理後(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S○○係申○○的
二女婿),萬有公司的財務業務和實際狀況,一直由S○○處理和實際掌握 ,我並不清楚。我所負責的銷售部門之收入,也是直接轉到財務部門去處理 。」「七十九年至八十三年間萬有公司確曾出售過土地,但售予何人及價款 多少,出售那一筆土地我不清楚,均是由財務部門的S○○實際在處理買賣 交易及鑑價。」(四二六五號偵查卷1第四七九-四八0頁)至於其擔任公 司董事的期間,則見後述。
㈡申○○當時為萬有公司之董事長,且為假借土地買賣之名義取走資金之人,而 宙○○當時為萬有公司的總經理,S○○為當時萬有公司之財務主管,此一假 借買賣名義挪用資金的過程,必然要經由其二人核章,其三人自是參與謀議、 分擔挪用公司款項工作之人。至於天○○,則不能證明其參與附表一編號十八 、十九所示土地的部分,詳見後述(參甲C)。二、關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不動產:
卷內有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不動產的十七份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各該土地登 記簿謄本影本(見被證一三九之一到一三九之十七,附在答辯卷5第一八二-四 0七頁)。
據萬有公司的法務丁○○,在辯護人詰問時供稱,這些出賣不動產予萬有公司的 人都是申○○的人頭,印章、權狀都由申○○保管,而買賣契約書都是他在八十 六年底一次做好的(本院卷第九0-九五頁),顯見這十七筆交易,是申○○ 等人在八十六年底一次決定的:
問:你何時離職?
答:八十七年二、三月。
問:你在萬有公司哪個部門?
答:剛開始在法務部門,後來調到財務部。
問:何時調到財務部?
答:八十年左右。
問:你在萬有公司擔任何職務?
答:法務兼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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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萬有公司購買土地、房屋你有無經手?
答:有。
問:申○○個人購買土地、房屋你有無經手?
答:有。
問:你何時開始為萬有公司經手,購買不動產? 答:萬有公司購買合約的簽訂,我們法務部門都會參與,何時開始不記得。 問:你何時起為申○○個人經手不動產購買?
答:八十、八十一年左右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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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你替萬有公司經手不動產購買,是誰交代你這樣做? 答:申○○、S○○,有時透過秘書F○○。
問:申○○個人不動產的部分,是誰交代你?
答:也是一樣。
問:你如何知道這個不動產到底是公司或個人要買? 答:上面交代的時候,他們會說明是公司或個人要買,我上簽呈的時候,他們會 確認。
問:不管是個人或公司要買,你都有上簽呈?
答:是的。
問:你簽呈的內容?
答:如果是公司購買的話,會寫買受人、付款條件,如果個人要買也是一樣,因 為他會交代登記在誰的名下。
問:簽呈是誰批示?
答:S○○、申○○。
問:個人要買也是他們二人來批示?
答:是的,透過S○○轉呈申○○。
問:如果公司要買的話,簽呈批示下來你如何處理? 答:交給財務部門,開傳票,付訂金。
問:萬有公司要買這些不動產如何付款?
答:都是開公司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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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請求提示起訴書附表一)哪些是你經手的不動產? 編號一至十九,請你回憶哪些是你經手?
答:附表一,編號二、三、四、七、八、九、十、十一、十六。 ‧‧‧‧‧‧‧‧‧‧‧‧
問:附表一,剛才你所提的不動產,是何人所有? 答: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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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不動產,你是否有經手賣給萬有公司 ?
答:有。
問:你何時經手?
答:八十六年底。
問:這些不動產誰在使用?
答:都是萬有跟萬有公司的員工。
問:誰要你把這些不動產賣給萬有?
答:申○○、S○○叫我處理的。
問:你知道為何要這樣做?
答:沖帳,沖股東往來的帳。
問:你經手什麼事項?
答:製作合約。
問:(提示被證一三九之一到一三九之十七),這些契約是否你草擬? 答:有部分是,有部分不是。
問:何部分是,何部分不是?
答:手寫的部分是,電腦打字的部分不是。
問:(提示被證一三九之一到一三九之十七),這些契約上所載賣方是何人所簽 ?
答:是我代簽。
問:蓋章誰蓋的?
答:應該有的都是我蓋的。
問:你為何有這些人的章?
答:因為這些都是申○○的人頭,印章、權狀都是他保管。 問:有一些合約日期沒有記載,為什麼?
答:當時可能是整批寫下來,漏掉。
問:這些裡面土地有些是田地目,當時候不能過戶,為何寫過戶時付款? 答:當時是整批寫的,沒有區分哪些是田地,哪些是建地,全部付款的格式都是 一樣。
問:這些不動產是賣給萬有公司,原來萬有公司有借款,為何還約定要清償及塗 銷抵押權?
答:跟上面一樣,當時是整批寫的,沒有區分付款條件。 問:被證一三九之一、二、三,這參份買賣契約的價格如何定的? 答:會參考當時的市價或是鑑價報告。
這十七筆所謂「交易」,其付款是採合併付款方式,其中有三次大額付款,係轉 入萬有公司「241-820」「股東往來」帳下: ㈠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第968、909號傳票,轉入72,415,260元(見被證 一九0之一,附於答辯卷7第六三頁;及被證二七六,附於答辯卷9第三五九 頁)。
㈡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以第039傳票,轉入金額136,065,246元(見被證一九0 之三,附於答辯卷7第六八頁)。
㈢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第105傳票,轉入金額85,000,000元(見被證十九 0之四,附於答辯卷7第六九頁)。
該三次共轉入二億九千三百四十八萬零五百零六元。 根據被告申○○等人的說法,萬有公司股東往來之會計科目代號為「241-820」 (見答辯卷4第一一五頁),而萬有公司僅有申○○之股東往來(見答辯卷3第 二00頁)。
依會計師於查核萬有公司八十七年上半年的帳目後,發現上述八十七年六月十九 日,以第039傳票,轉入申○○的「股東往來」金額136,065,246元,及八十七年 六月二十九日,以第105傳票,轉入金額申○○的「股東往來」的85,000,000 元 ,均已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開立應付票據沖轉,會計師於其致R○○之函文中 並說明「萬有公司本期購置土地、房屋之預付款項,其中221,065仟元帳載沖轉 股東往來,而股東往來復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陸續開立應付票據沖轉」(本 院卷第一六四-一六七頁)。理論上,八十七年轉入股東往來的款項既已全部 開立應付票據沖掉股東往來,則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第968、909號傳票
,轉入股東往來的72,415,260元,應該也已全數開立應付票據沖轉掉股東往來, 亦即,理論上三筆轉入的款項共二億九千三百四十八萬零五百零六元,均已經開 立應付票據沖轉股東往來。然而,法官認為,帳目只是數字,既已轉入股東往來 ,即難以一筆應付票據對上一筆股東往來帳,因此,嚴格說,應該是上述三筆轉 入股東往來款項的總數,減掉期末餘額,是保守估計的挪用金額。依此嚴格的算 法,以三筆轉入的款項共二億九千三百四十八萬零五百零六元,扣掉被告提出的 統計資料所載「股東往來」八十七年六月期末餘額2,074,436元(見被證二七七 號計算書,附於答辯卷9第三六0頁),可以精確算出,至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止,至少開立二億九千一百四十萬六千零七十元的應付票據沖轉掉申○○的「股 東往來」。
應予補充說明的是,所謂轉入申○○的「股東往來」,意指萬有公司向申○○借 款。而所謂開立應付票據沖轉股東往來,意指申○○需要用錢時,即開立萬有公 司的支票,再由萬有公司對申○○的欠款項下(即「股東往來」科目)扣除。 除了上述三次大額移入申○○「股東往來」科目下,再陸續開立應付票據沖轉股 東往來外,另外直接在八十七年五月間陸續開立應付票據供申○○使用,之後再 當成是這十七筆不動產的價金支付,而於八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補做第300傳票 ,做平33,734,754元的帳,導致不動產買賣竟有支付零頭54元的異常現象。此觀 第300傳票(答辯卷7第六四-六七頁),應付票據有華僑商銀No.0000000 0/25 、華僑商銀No.0000000 0/25、華僑商銀No.0000000 0/28等三紙日期的支票,可 知支票早已開出,是事後才做帳補平。此外,所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不 動產買賣」,如此高價的買賣,竟有支付零頭54元的現象,也十分怪異,益見這 是事前挪用,事後再做帳的不得已結果。此部分金額三千三百七十三萬四千七百 五十四元,連同先移入申○○「股東往來」帳下,再開立應付票據挪出的二億九 千一百四十萬六千零七十元,總計至八十七年六月底止,至少以附表一編號一至 十七所示不動產買賣為名目,挪用萬有公司資金三億二千五百十四萬零八百二十 四元。
法官認為,申○○等人只是假借不動產買賣之名,挪用萬有公司上開資金,理由 如左:
㈠光看這十七份買賣契約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就可以明瞭這不是一樁買賣,而 是一次粗魯的「掏空公司資金行動」:
①各買賣契約均未記載如何辦理移轉及交付產權文件。 ②又各該不動產有附表A所示的抵押設定情形,其中編號二、四、七、八、九 、十、十一的抵押設定情形,可以想見是出賣人申○○以其人頭向銀行貸款 ,卻未見出賣人有一般買賣常規的塗銷抵押權舉動或準備。 ③再者,各該買賣契約書各別的異常情形,如附表A所載,有未寫訂約日期者 ,有地目田,且經編定為農業用地,卻仍約定移轉登記日期者,有未明確約 定何時辦理移轉登記,而只寫年,卻約定尾款於登記完畢後交付的。 ④而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土地的買賣契約書手寫部分有「第二期款新台幣一千五 百萬元於送地政事務所初審通過後給付之」的文字。然而,該三筆土地的地 目田,且經編定為農業用地,依法不能移轉予無自耕能力之人,欲將土地移
轉於萬有公司名下,「地政事務所之初審」根本不可能通過,何以萬有公司 於付款條件尚未成就之前,即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第105號傳票支付 該第二期款一千五百萬元予申○○的人頭黃○(轉入申○○「股東往來」) ?(見被證十九0之四,附於答辯卷7第六九頁)。 這哪裡是總價高達數億元不動產買賣訂約的樣子? ㈡其假借買賣名義以搬運資金的真相,證人丁○○也不諱言。丁○○證稱(本院 卷第九三-九四頁,第九八-九九頁):
辯護人林律師問
(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不動產,你是否有經手賣給萬有公 司?
證人丁○○答
有。
‧‧‧‧‧‧‧‧‧‧‧‧
辯護人林律師問
誰要你把這些不動產賣給萬有?
證人丁○○答
申○○、S○○叫我處理的。
辯護人林律師問
你知道為何要這樣做?
證人丁○○答
沖帳,沖股東往來的帳。
辯護人林律師問
你經手什麼事項?
證人丁○○答
製作合約。
‧‧‧‧‧‧‧‧‧‧‧‧
檢察官問
你剛剛說編號一到十七,買賣是為了要沖股東往來的帳,為什麼要沖帳? 證人丁○○答
可能因為股東往來款已經是負數。
檢察官問
是誰跟你說股東往來款已經是負數?
證人丁○○答
時間太久了不能確認,當時他們有跟我說要沖帳,真正原因忘記了。 檢察官問
你剛剛說買賣契約是整批寫的,是這樣?
證人丁○○答
對。當時剛好有幾個地號要買賣,我就整批把他寫好,後來是否有在那個時段買 賣我就不知道。
檢察官問
附表一,編號一到十七,你在什麼時候寫好?
證人丁○○答
應該是在八十六年底。
證人丁○○解釋申○○要把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不動產賣給萬有公司的原 因,是為了要「沖帳,沖股東往來的帳」、「可能因為股東往來款已經是負數 」,基於前述難以被理解成真正買賣的緣由,法官對丁○○的說法就可以理解 過來,「沖股東往來的帳」就是要把萬有公司的資金搬入申○○的「股東往來 」帳目下,方便申○○使用該等資金。
㈢被告天○○辯稱「‧‧‧誰說沒有簽約日期,我看有,五月份成交,沒有寫幾 號,那是丁○○的疏忽,有月份,五月一日到五月三十日都可以,是早或晚, 每筆總價都有列上去,對賣方很不利而已,被萬有欺負,土地還是萬有在用, 天底下那有那麼好的賣主‧‧‧,我們完全是要救萬有公司,如我現在在復工 ,這五年是台灣景氣最差的時候,很多公司倒,但我們還沒有倒,我們是很艱 難的救萬有,不是掏空。」(本院卷第四四-四五頁)被告S○○辯稱「‧ ‧年萬有就擴充廠,及投入紙器加工,所以投入很多資金約有幾億,投入 並非完全是自己的資金,有的是借貸‧‧‧廠區的擴充,同業的競爭,萬有一 直在虧損,銀行馬上就有動作,有擔保還會評估你的擔保夠不夠,我有跟老董 反應,他說不要讓銀行抽回銀根,才由他個人提供擔保,他的資產才會卡在公 司,還有現金增資,你還是要從股東那裡拿錢出來,老董在那時就用現金增資 ,這些錢還是從銀行借錢出來,相對他的財物負擔越來越重,萬有出問題,他 個人救出問題,他個人出問題,萬有也會馬上死掉,我是萬有員工還是許董的 女婿,所以當時我們只是要救萬有,假設用O○○的方式萬有早就不存在,為 何他的資金會跟萬有卡在一起,是因為這樣,從年投入將近7年時間萬有只 有在年賺錢,其他都缺錢,後來會有小筆錢也要去借,這是真的,從早上起 來,就想辦法要去調錢,聯貸、信貸、我們都是借錢要幫助公司,根本沒有想 到有什麼侵占、詐欺、背信的問題,完全沒有想到這問題‧‧‧我們本意與員 工一樣,萬有公司存在我們就存在,都是在幫公司渡難關‧‧‧」(本院卷 第四五頁)被告申○○辯稱「‧‧有些行政上的手續沒有做好,檢察官認為是 違法,我一生的財產也不知道有多少,跳票之後律師會同到辦公室他人用麥克 風說他出生就是董事長,你申○○算什麼東西,我想我把所有財產給放在萬有 ,請他把公司救起來,我去他辦公室他都是用麥克風播音,人不肯出來,怎麼 會幫我們救公司‧‧‧」(本院卷第四六頁)申○○另提出一份書狀,說明 「‧‧‧老有便於年開始籌備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萬有公司成 立初期,由資本額4百萬元,產能NO.1號抄紙機一天生產製造工業用紙噸開 始,擴充資本到七十二年一月五日上市前的資本額一億九千萬元,股份放出 %後,老有仍持有%股權,後來因配合公司逐次擴建產能之需辦理的現金增 資案,才逐漸賣出股票換取以配合增資繳款之用。年資本額再增加為億元 ,生產產能也提昇到製造工業用紙一千五百噸左右。」「萬有公司為擴建M\C5 號機組,向交通銀行辦理融資3千萬元,‧‧‧萬有公司完成了此二套M\C機 組的擴建後,便順利的於七十二年一月五日以一億九千萬元的萬有公司股票上
市‧‧」「萬有公司於年度辦理現金增資案,經股東常會通過增資5億元, 溢價發行每股元,計劃募集億元。該增資案報請R○○核准,必須由萬有 公司經營董事長出具切結,切結若認股不足之全數必須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足 ,才核准增資案。由於公司公告通知認股時,萬有公司股票的股價尚維持在每 股元左右,不意到繳款時股價卻降到元\股左右,因而祇收到1億多元的 增資款,其中尚有不足近億元,而在接洽特定人認股時,股價又再降到元 \股左右,因此無法再洽得人認股,最後由老有全數承擔下來。老有因此向銀 行辦理貸款,承諾以將新發行的股票提供銀行為抵押,貸款先行繳清近億元 的股款,就在銀行即將撥款時,股價又再降到元左右,銀行要求補送已發行 的舊有股票以補充抵押成數之不足後,老有人貸到近10億元完成增資繳款,報 R○○發行新增資股票,股票領得後轉送銀行作為抵押。」「‧‧‧」「年 萬有公司因辦理現金增資而向銀行貸款的近億元,自年起因到期而被銀行 陸續收回資金,國內紙業的下游工廠也陸續遷廠到國外生產,國內的工業用紙 需求量相對減少,在供過於求下售價下滑,無利可圖的大環境下,萬有公司的 資金週轉漸漸困難。原本已由萬有公司購買並已付了部分土地款之汽電廠二部 機組的建設用地,由於萬有公司資金短缺及無錢興建廢渣焚化爐,才再由老有 出資向萬有公司買回該土地與房地產,但仍續供萬有公司建廠及抵押借款用, 並提供員工居住,以期提高員工士氣。老有為此日日加重了自身的利息負擔。 老有除了向銀行借款,部分變更轉到民間高利貸,股東往來才變成負數,老有 明年行將歲了,為了要讓出經營權,要分明公私的往來帳,先前已無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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