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裕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裕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26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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