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孫健仁
被 告 呂德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德田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9 萬2,528 元(計算式:桃園區三元段300 地號土地民國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2,100元/㎡×面積1,710.85㎡×權利範圍
100000分之7348=5,292,5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3,47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