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30號
TYDV,106,聲,30,2017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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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何恭鈞
代 理 人 洪國誌律師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欣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理由關於聲請停止執行案號為「105 年度司執字第51245 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5 年度司執字第51119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繕停止 執行案號),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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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