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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06年度,13號
TYDV,106,簡抗,13,2017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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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異 議 人
即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請求交
付財務報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壢簡易庭先後於民國106 年3
月29日及106 年4 月18日所為之106 年度壢簡字第21號2 件裁定
,分別提起抗告、異議及再審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及異議及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 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116 條第3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傳送之文書未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 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 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 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 條亦有明文。次按抗告,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復 有明定。
二、經查,黃健治對於本院中壢簡易庭106 年度壢簡字第21號民 國106 年3 月29日及同年4 月18日所為裁定不服,分別於10 6 年4 月10日、同年5 月5 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起抗告、異 議及聲請再審,然其未在該書狀上簽名或蓋章,亦未據繳納 抗告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106 年6 月20日裁定命抗告 人於收受送達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 月 3 日以電子郵件送達抗告人,並於同年8 月9 日公示送達抗 告人,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簽名或蓋章,亦未繳納抗告裁 判費,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 在卷可參,是本件抗告、異議及聲請再審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益
法 官 姚重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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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