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244號
TTDV,92,補,244,20031008,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壹佰玖拾捌萬柒仟肆佰零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
壹仟捌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