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壹佰玖拾捌萬柒仟肆佰零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
壹仟捌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