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06年度,8號
TYDV,106,消債聲免,8,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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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世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世明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 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 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3 條、第141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觀諸消債條例第14 1 條立法理由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 ,於清償額達第133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 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 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而得聲請法院裁定 免責。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 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 條 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 裁定(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7年第4 期 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23號裁定聲請清算前2 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新台幣(下同) 537,844 元(1,136,548 -598,704 =537,844 ),且本件 普通債權人未受有分配,故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應免 責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而債務人自獲不免責裁定確定 後,已陸續依債權表之分配比例清償各債權人合計逾101,19 1 元(639,035 -537,844 =101,191 ),已使各普通債權 人受償額均達應受分配之數額,即符合消債條例第141 條免 責之要件,爰聲請法院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世明於103 年2 月17日聲請清算,經 本院於103 年2 月25日以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3 號裁定自10



3 年2 月25日下午4 時開始清算程序,並以103 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3 號進行清算程序,嗣因債務人無財產,不足清償 消債條例第108 條規定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經本院103 年7 月2 日以10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 號裁定清算程序終 結確定。本院復認債務人該當第133 條所定不免責事由,而 以10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免 責確定,業經調取相關卷宗查核屬實。
㈡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有固定 薪資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其於聲請 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之必要 生活費用,尚餘537,844 元(計算式:1,136,548 元-598, 704 元=537,844 ,見系爭裁定第7 頁)。又債務人之全體 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未受分配款項,依全體債權人於本院陳 報之債權金額,各債權人之債權總額、比例如附表所示。又 債務人主張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 已受償金額」欄所載金額等情,業據其提出匯款收據在卷為 憑(見本院卷第10-25 頁),復經本院函請各債權人表示意 見並說明債務人自清算終結迄今清償之數額,除債權人新北 市三峽儲蓄互助社自承已收到債務人附表「已受償金額」欄 所示之數額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明不參與清算程序外,其 餘債權人均未表示意見,亦未爭執債務人所主張之清償債務 金額,堪認債務人主張已清償如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所示 金額乙節為真實。而債權人受償如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所 示之數額合計639,035 元,已超過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 計算之數額(即附表「應清償金額」欄所載537,844 元), 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則依前揭法律規定及 研討意見,本院即無裁量餘地,而應為免責之裁定。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 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 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 條所規定之免責 要件,是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駱亦豪
附表: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應清償金額│已受償金額│
├──┼────────────┼─────┼─────┼─────┼─────┤
│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84,862 │0.60% │3,227 │3,227 │
│ │ │ │ │ │ │
├──┼────────────┼─────┼─────┼─────┼─────┤
│ 2 │新北市三峽儲蓄互助社 │839,860 │5.92% │31,841 │31,841 │
│ │ │ │ │ │ │
├──┼────────────┼─────┼─────┼─────┼─────┤
│ 3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56,298 │5.33% │28,667 │129,857 │
│ │ │ │ │ │ │
├──┼────────────┼─────┼─────┼─────┼─────┤
│ 4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230,766 │22.77 │122,467 │122,467 │
│ │ │ │ │ │ │
├──┼────────────┼─────┼─────┼─────┼─────┤
│ 5 │鴻葉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9,237,921 │65.10 │350,137 │350,137 │
│ │(原名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6 │吳家峰即春安機車行 │23,667 │0.17 │914 │914 │
│ │ │ │ │ │ │
├──┼────────────┼─────┼─────┼─────┼─────┤
│ 7 │世外桃源住戶管理委員會 │16,319 │0.11 │592 │592 │
│ │ │ │ │ │ │
├──┴────────────┼─────┼─────┼─────┼─────┤
│ 合計 │14,189,693│ 100% │537,844 │639,0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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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葉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