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中華醫事學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王奕棋律師
相 對 人 弘大易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苓雅區○○○路九十之十五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五六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九 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八四六八號),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0五四號查封 聲請人財產,為此依據前揭規定請求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三、經查,相對人業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以與前開假扣押同一之事由向本院起訴請求 聲請人清償債務,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二號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該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命限期起訴,即無從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蘇正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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