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1174號
TNDV,92,聲,1174,200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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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相 對 人 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三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附表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叁佰陸拾玖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謝國欽
~F0
~T40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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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25052        │          │
├─────────────┼─────────────┼──────────┤
│原審郵票費用       │    797        │          │
├─────────────┼─────────────┼──────────┤
│公示送達費        │    500        │          │
├─────────────┼─────────────┼──────────┤
│共         計  │ 2636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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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