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桂華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
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二、自104 年8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 年8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四、請提出最近3 個月之薪資單影本。
五、釋明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聲請人之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
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地址為何?聲請人於財產收入狀
況說明書表示房租係配偶負擔,請提出租約影本。聲請人與
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
八、聲請人表示其每月醫療費支出約5 千元,惟提出之診斷證明
書均為103 、104 年所開立,請具體說明目前有何病症尚須
每月固定回診治療,並提出最新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支出收
據。
九、聲請人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表示須扶養謝佳珊,惟謝佳珊
現已成年,請釋明為何仍有受扶養之必要?
十、聲請人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表示個人及子女電話費每月須
支出4 千元,惟僅提出聲請人名義之電話費帳單,似與聲請
人所述不符?且子女電話費部分應與扶養費合併列計。
十一、聲請人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
,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
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十二、請陳報聲請人對於其婆婆有法律上扶養義務之說明,並釋
明聲請人婆婆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釋明聲請人婆婆現有
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若
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婆婆104 、105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