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27號
TYDV,106,消債更,227,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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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桂華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
  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二、自104 年8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 年8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四、請提出最近3 個月之薪資單影本。
五、釋明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聲請人之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
  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地址為何?聲請人於財產收入狀
  況說明書表示房租係配偶負擔,請提出租約影本。聲請人與
  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
八、聲請人表示其每月醫療費支出約5 千元,惟提出之診斷證明
  書均為103 、104 年所開立,請具體說明目前有何病症尚須
  每月固定回診治療,並提出最新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支出收
  據。
九、聲請人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表示須扶養謝佳珊,惟謝佳珊
  現已成年,請釋明為何仍有受扶養之必要?
十、聲請人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表示個人及子女電話費每月須
  支出4 千元,惟僅提出聲請人名義之電話費帳單,似與聲請
  人所述不符?且子女電話費部分應與扶養費合併列計。
十一、聲請人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
   ,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
  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十二、請陳報聲請人對於其婆婆有法律上扶養義務之說明,並釋
   明聲請人婆婆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釋明聲請人婆婆現有
   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若
   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婆婆104 、105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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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