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04號
TYDV,106,消債更,204,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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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君帆即簡阿好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聲請人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
  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
  104 、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具體說明聲請人母親確有受扶養之必
  要。
二、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
  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
  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之行照。
五、請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載曾任興鼎科技開發有限公
  司之股東,該公司每月營業額為若干?是否仍繼續營業,亦
  或於何時停止營業?並請提出該商號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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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