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君帆即簡阿好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聲請人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
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
104 、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具體說明聲請人母親確有受扶養之必
要。
二、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
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
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之行照。
五、請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載曾任興鼎科技開發有限公
司之股東,該公司每月營業額為若干?是否仍繼續營業,亦
或於何時停止營業?並請提出該商號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