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1年度,69229號
TNDV,91,促,69229,200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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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六九二二九號
  債 權 人 台南縣新營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周炯煜」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
  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立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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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