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三七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李易興律師 被 告 癸○○ 住台南 寅○○ 住台南 巳○○○ 住台 丁○○ 住台南 丙○○ 住台南 乙○○ 住台南 卯○○○ 住台 丑○○ 住台南 子○○ 住台南 壬○○ 住台南 辛○○ 住台南 兼右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南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三十四號二樓 啟裕營造有限公司 原設臺 法定代理人 辰○○ 原住臺 應受送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