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育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件
一、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於收受裁定3 日內 補繳。並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預納郵 務送達費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 +1 )1034=2040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陳,任職於聯進股份有 限公司,106 年1 月薪資為27983 元,惟依103 年及104 年 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年度所得額各為708921元 、709004元,月平均收入顯高於27983 元,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並說明薪資含獎金平均月薪資應為何? (並檢附104 年7 月至106 年6 月薪資明細及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資料) 。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房租每月9000元,請說 明聲請人是否另有共同居住之人?如有,則如何與該共同居 住之人分攤租金?
四、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 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 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 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 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 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六、每月聲請人生活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即聲請人提出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水、電、瓦斯、第四台、行動電話 、伙食、油資、醫療、個人生活用品等費用)。七、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還妹及女友錢 」之支出,請提出該項內之借款、清償等相關文件。八、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 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 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