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八二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一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八二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崇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0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