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0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聶記食品有限公司余│彰化銀行松江分行 │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參萬壹仟零參拾肆元│CI0八七四一三│ │
│ │文潔 │ │ │ │九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