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3656號
TPDV,92,除,3656,200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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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0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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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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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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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聶記食品有限公司余│彰化銀行松江分行 │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參萬壹仟零參拾肆元│CI0八七四一三│ │
│ │文潔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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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聶記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