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3512號
TPDV,92,除,3512,200310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一二號
  聲 請 人 伊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四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佑芳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新生分│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伍萬伍仟零伍拾柒元│IK七八六二二0│ │
│ │洪偉明 │行 │ │ │三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1/1頁


參考資料
佑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