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3510號
TPDV,92,除,3510,200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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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一0號
  聲 請 人 黃香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五九九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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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一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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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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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米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銀行新店分行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貳萬伍仟伍佰元 │HTA0九四五一│ │
│ │黃香吟 │ │ │ │一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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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