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二二號
聲 請 人 曠野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隆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七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姚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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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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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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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八萬九千二百五十│AP二二九五一0│ │
│ │司 │ │ │元 │六 │ │
│ │林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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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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