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3422號
TPDV,92,除,3422,200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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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二二號
  聲 請 人 曠野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隆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七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姚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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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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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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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八萬九千二百五十│AP二二九五一0│  │
│ │司 │ │  │元  │六 │ │
│ │林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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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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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曠野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