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749號
TPDV,92,重訴,1749,200310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九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運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千二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十九
     萬三千六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二十九萬二千六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運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