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二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魏敏雄
陳奎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柒仟捌佰玖拾萬伍仟零壹拾壹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佰零叁萬玖仟陸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零叁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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