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512號
TPDV,92,重訴,1512,2003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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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黃麗貞
  被   告 金沙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錘欣
  被   告 甲○○
        乙○○
        丙○○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裁 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李宜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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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沙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