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6年度,98號
TYDV,106,家救,98,2017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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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徐文炎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 由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6 年7 月12日106 年度家救字第98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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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更正前 │更正後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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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 理 人 王唯鳳律師 │送達代收人 王唯鳳律師
│ │ │住桃園市○○區縣○路000 ○0 號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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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