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上 訴 人 摩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長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貳佰零柒萬零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如數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勤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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