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九一號
原 告 億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隆銘
當事人億鼎國際有限公司、亞利藝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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