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765號
TPDV,92,補,765,200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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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原   告 民航鵬遠股份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王海生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雲寧
當事人間返還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肆佰捌拾柒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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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航鵬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鵬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