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原 告 民航鵬遠股份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王海生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雲寧
當事人間返還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肆佰捌拾柒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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