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749號
TPDV,92,補,749,200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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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九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張坤銘
        蔡育仲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及丙○○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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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