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九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張坤銘
蔡育仲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及丙○○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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