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三0號
原 告 全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一
當事人全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斐恩喜股份有限公司、尚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Fresenius Medical Care AG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千七百七十六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六
十萬八千二百八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念慈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
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