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727號
TPDV,92,補,727,200310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二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弘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零陸元。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其訴訟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 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叁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共 應徵裁判費肆萬玖仟玖佰零陸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如欲節省裁判費,亦得與被告另行協 調解決方式;但應注意時效等規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1/1頁


參考資料
弘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