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二五號
原 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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