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725號
TPDV,92,補,725,200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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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二五號
  原   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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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