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714號
TPDV,92,補,714,200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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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一四號
  原   告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安
本件原告與被告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三百六十一萬二千五百四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八百三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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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