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一四號
原 告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安
本件原告與被告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三百六十一萬二千五百四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八百三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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