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713號
TPDV,92,補,713,200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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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一三號
  原   告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安
右原告與被告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叁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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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