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一三號
原 告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安
右原告與被告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叁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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