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2年度,97號
TPDV,92,建,97,200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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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九七號
  原   告 洲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拓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柒萬零貳佰陸拾貳元伍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壹萬零柒佰捌拾柒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零
     柒佰肆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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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洲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