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九七號
原 告 洲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拓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柒萬零貳佰陸拾貳元伍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壹萬零柒佰捌拾柒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零
柒佰肆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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