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八八號
原 告 憶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憲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然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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