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2年度,88號
TPDV,92,建,88,200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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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八八號
  原   告 憶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憲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然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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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然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憶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