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2年度,120號
TPDV,92,保險,120,200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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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二0號
  原   告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謂君
  原   告 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蕭良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趙傳芬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二八號給付保險金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所得請求之履約保證保險金數額,以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二八號民事訴訟事件結果,原告預付款未扣回金額為 據(關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賠償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民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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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