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三0號 原 告 竣豐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德 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源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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