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機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530號
TPDV,91,重訴,2530,200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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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三0號
  原   告 竣豐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德
  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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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竣豐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