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406號
TYDV,106,司聲,406,201709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陳瑋璇
代 理 人 陳瑋博律師
相 對 人 李訓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06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5 分 之1 ,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核,聲請人已支出之 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80元、鑑定費11,000 元、病情查詢費1,000 元,共計22,680元,是相對人應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536元(計算式:22680 ×1/5 =4536),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