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084號
TPDV,91,訴,3084,2003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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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0八四號
  上 訴 人 常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歧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一十九萬一千六百二十五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九千三百二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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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常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