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0八四號
上 訴 人 常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歧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一十九萬一千六百二十五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九千三百二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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