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016號
TPDV,91,訴,3016,200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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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0一六號
  原   告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甲○○
  被   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林三加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百九十七萬五千三百三十九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1、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高鐵)就其高速鐵路工程C215 標部分發包由被告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互助營造)施作。被告互助營 造即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六六三巷附近從事橋樑施工,而原告工廠係位 於同路段六六三巷八十三號。依被告互助營造於施作橋墩前所提供予原告之預 備施工圖件可知,原寬度達兩公尺之舊有水路於被告互助營造施作橋墩相關工 程時即遭破壞掩埋,而被告互助營造雖欲臨時開挖新的替代水路,然被告互助 營造所埋水管寬度僅約一公尺,非但與原先舊有水路之寬度不符,亦比其所提 供之預備施工圖中所預設之寬度一點五公尺更小。又被告互助營造於開挖新替 代水路時,其中一處之輸水孔竟未全部打通而僅留下寬度約半公尺之輸水孔, 且被告互助營造在將該輸水孔鑿洞後,竟未將原有鋼筋一併清除,導致民國九 十年九月十七日納莉颱風所造成之水量無法及時宣洩,原告倉庫即因此而淹水 。被告台灣高鐵為業主,因被告互助營造之過失,亦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而依原告受損貨品明細表,原告因被告所造成之淹水而受有四百九十七萬五千 三百三十九元之貨品損害,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該筆損害金額,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所計算之法定利息。



2、被告互助營造雖辯稱原告工廠之所以淹水係因工廠地勢低漥且排水孔無法及時 排出颱風來襲帶來之豐沛雨量,惟被告互助營造既就相關排水替代水路之施工 有所不當,且原告倉庫亦因被告互助營造不當施作之排水孔受阻而致受淹水損 害,則依侵權行為法則被告互助營造就原告倉庫貨品所受淹水損害自需負責。 此外,被告台灣高鐵與被告互助營造間之契約關係及工作物之歸屬,仍賴被告 等提出系爭工程之契約及相關施工資料始能判斷,被告台灣高鐵並不得僅以其 為定作人而卸免本件責任。
(三)證據:提出損害明細表一份、原告工廠及被告施工平面圖之位置平面圖二份、 預備施工圖二份(以上均影本)及照片三十六張為證,並聲請本院至現場履勘 及調閱中央氣象局中央大學地區八十一年度至九十年度全年之雨量紀錄。二、被告方面:
甲、被告台灣高鐵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並未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與高鐵C215標工程之施作有因果關係, 自難認被告台灣高鐵需就原告損害負責。縱認原告所受損害確因高鐵C215 標工程施作不當所致,然該工程係被告台灣高鐵發包予被告互助營造承攬施作 ,則被告台灣高鐵係該工程之定作人而未就施工予以指示,則依民法第一百八 十九條規定可知,原告之損害應由工程承攬人即被告互助營造負責而與被告台 灣高鐵無關。
乙、被告互助營造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中壢氣象站自八十一年至九十年間之逐月逐日氣象 資料可知,九十年九月十七日至同年月十八日間總降雨量高達680.5mm ,係因納莉颱風來襲而帶來二百年來最大之洪水量。而依居住於原告廠房附近 之訴外人劉利通所出具之證明書內容可知,原告工廠地勢低漥,每逢颱風即會 淹水,而九十年九月十八日納莉颱風帶來之鉅大雨量造成原告廠房所在附近均 受淹水。由上可知原告工廠之所以淹水係因納莉颱風帶來之鉅大雨量,致排水 孔無法即時消化所致,自與被告互助營造之施工無關。又原告雖主張其貨品受 有損害,然原告無法證明其廠房內之貨品是否於納莉颱風來襲時確實置於廠房 內;且依原告所提出之貨品受損明細表中,有若干統一發票所載日期均較原告 主張之廠房淹水時點為晚,故該明細表是否真實有疑。原告廠房淹水純係因颱 風天災所致,而與被告互助營造之施工無關,被告互助營造自無須就原告所受 損害負賠償之責。
(三)證據:提出納莉颱風相關新聞六份、照片一張(以上均影本)及證明書一份為 證。
三、本院依聲請至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六六三巷八十三號履勘。 理 由
一、兩造爭執之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台灣高鐵就其高速鐵路工程C215標部分發包由被告互 助營造施作。被告互助營造即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六六三巷附近從事橋



樑施工,而原告工廠係位於同路段六六三巷八十三號。被告互助營造施作時, 將原寬度達兩公尺之舊有水路破壞掩埋,而被告互助營造雖欲臨時開挖新的替 代水路,惟係於納莉颱風來臨之前一天始臨時匆忙開挖埋管,且其所埋水管寬 度僅約一公尺,又被告互助營造於開挖新替代水路時,其中一處之輸水孔竟未 全部打通而僅留下寬度約半公尺之輸水孔,且被告互助營造在將該輸水孔鑿洞 後,竟未將原有鋼筋一併清除,因被告互助營造所設置之替代水路寬度不足, 其排水量及排水速度無法於大雨時及時宣洩雨水,導致九十年九月十七日納莉 颱風所造成之水量無法及時宣洩,原告倉庫即因溢流而致淹水。被告台灣高鐵 為系爭工程之業主,其因被告互助營造之過失,亦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而 依原告受損貨品明細表,原告因被告所造成之淹水而受有四百九十七萬五千三 百三十九元之貨品損害,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該筆損害金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所計算之法定利息各情。(二)被告台灣高鐵則以:原告並未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與高鐵C215標工程之施作 有因果關係;又前開工程係被告台灣高鐵發包予被告互助營造承攬施作,依民 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若有侵權賠償責任亦與被告台灣高鐵無關各語抗辯。被 告互助營造亦以:原告工廠之所以淹水係因納莉颱風帶來之鉅大雨量,致排水 孔無法即時消化所致,與被告互助營造之施工無關。又原告雖主張其貨品受有 損害,然原告無法證明其廠房內之貨品是否於納莉颱風來襲時確實置於廠房內 ;且依原告所提出之貨品受損明細表中,有若干統一發票所載日期均較原告主 張之廠房淹水時點為晚,故該明細表是否真實有疑各語,資為抗辯。二、兩造不爭之事實及本件之爭點:
(一)不爭之事實:被告台灣高鐵曾將C215之土建工程交由被告互助營造施工, 被告互助營造曾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六六三巷附近從事橋樑施工而變更 排水溝渠,及原告座落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六六三巷八十三號之工廠於 九十年九月十七日有淹水之情形。
(二)本件爭點:原告工廠之四百九十七萬五千三百三十九元貨損是否因被告互助營 造施工不當所造成而應由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主張被告應負連帶賠償 責任,依前述法條之規定,即應由原告舉證證明其損害確係由被告之故意、過 失行為所造成且被告之行為與其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合先敘明。 2、經查:原告雖主張被告互助營造於更改排水溝渠時,有變更溝渠寬度、輸水管 未全部打通及鋼筋未清除等事實,惟依其所舉證之照片三十六張中僅編號B1 之三(見卷內第九十九頁)有鋼筋未清除之現象,其餘之照片尚不足以證明被 告互助營造有變更溝渠寬度之事實。而依B1之三照片所示未清除鋼筋頗為陳 舊之情形,即足推認前述鋼筋未清除及輸水管未全部打通之事實,應已存在超 過一個月以上。次查:原告工廠所在地區,於九十年九月一日亦曾降下約一百 四十七公釐雨量等情,亦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象參 字第九一0六二三二號函所附逐日降雨量資料一份在卷(見卷內第一百二十頁 )可資佐證,若上述鋼筋未清除及輸水管未全部打通之情形確實影響排水,則



於九十年九月一日時,原告工廠或其附近即應因鋼筋未清除及輸水管未全部打 通而會有淹水之現象,惟就九十年九月一日原告工廠或其附近是否曾有淹水之 事實,並未據原告舉證,則被告互助營造未清除鋼筋及未全部打通輸水管是否 即為造成原告本件貨損之原因,即有疑義。
3、第查:原告工廠所在地區於原告主張淹水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降雨量達三百三 十九點五公釐等情,亦有前述逐日降雨量資料一份在卷可證;而造成該日降雨 之納莉颱風,除使原告工廠所在位置淹水外,亦造成桃園其餘地區淹水之災情 等情,復有被告互助營造所提之中時電子報報導一份在卷可稽,則於納莉颱風 帶來雨量異常多及桃園地區亦有多處淹水之情形下,即得推認原告工廠之淹水 純係納莉颱風單日降雨量太大所造成,且得推認原告主張鋼筋未清除及輸水管 未全部打通之情形,非獨立造成原告工廠淹水之原因。 4、末查:原告雖聲請履勘並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至原告工廠及被 告互助營造施工現場履勘且製有勘驗筆錄在卷(見卷內第一百三十四頁至第一 百三十七頁),雖依該履勘筆錄能證明被告互助營造曾更改排水溝渠之水路, 惟並無法說明更改排水溝渠水路如何造成本件之淹水,更何況如前所述,原告 工廠之淹水既經本院依逐日降雨量資料認定係由納莉颱風所造成。三、綜上,因原告無法舉證證明其本件損害與被告互助營造之施工行為有因果關係, 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四百九十七萬五千三百三十九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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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