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379號
TYDV,106,司聲,379,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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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相 對 人 印度商波銳通訊股份有限公司(Point Red Teleco
      m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Balaji Kulothungan(巴樂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一七五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仟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 法第106 條所明定。所謂訴訟終結,宜從廣義解釋,包括撤 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其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90 年度台抗字第653 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19 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1,000萬元(提存案號: :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1756號)。茲因該假扣押裁定業經本 院105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3號裁定撤銷確定,且聲請人已催 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 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供擔保為假扣押而辦理上開提存,並聲請本 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588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嗣 聲請人於撤回假扣押執行而執行程序終結後,另聲請本院以 106年度司聲字第173號發函限期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有假 扣押裁定、提存書、通知行使權利函公示送達公告等影本在 卷可稽,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各事件卷宗審核無訛,而相對 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之情事,亦經本院查證明確,是本件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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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印度商波銳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