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0年度,578號
TPDV,90,司,578,200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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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司字第五七八號
  聲請人 鄭榮銘(即仲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仲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東名冊(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三、前項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
  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
  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五、監察人審查第四項簿冊之證明文件。
六、第四項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七、清算所得之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八、剩餘財產分配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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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鄭榮銘(即仲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