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211號
TPDM,92,附民,211,2003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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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清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百二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
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
被告二人除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外,未為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九 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號刑事判決諭知均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依據,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吳定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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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